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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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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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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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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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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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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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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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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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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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生命(企业)周期清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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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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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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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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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
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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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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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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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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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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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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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程序
2.执法依据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5.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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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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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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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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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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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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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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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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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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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 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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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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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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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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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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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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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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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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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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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 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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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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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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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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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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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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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围挡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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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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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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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 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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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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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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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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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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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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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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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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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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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 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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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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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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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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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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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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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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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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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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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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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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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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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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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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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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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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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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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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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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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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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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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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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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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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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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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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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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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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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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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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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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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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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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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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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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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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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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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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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站、场(厂)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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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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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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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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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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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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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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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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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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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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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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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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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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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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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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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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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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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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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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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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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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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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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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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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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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